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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如何计算

[日期:2013-07-30]   阅读:1896次[字体: ]

    问:我应聘到一家工厂做临时工,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。后来,在搬运货物时左手被机器轧伤,虽经全力救治,但仍致残。像我这样的情况能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吗?

 律师解答:所谓工伤,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内、生产岗位上,从事生产劳动,由于劳动条件、作业环境所致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和职业病,包括轻伤、重伤、死亡、急性中毒等。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《工伤保险(放心保)条例》第十四条规定:“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:(一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。”同时为避免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引起纠纷,该条例第六十一条还对“职工”的具体范围进行了明确,即“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(包括事实劳动关系)的各种用工形式、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”。该工厂的业主已与你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,应当按照《工伤保险条例》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你支付相关费用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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